应加大法制力度保护世界遗产
苏州两男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多次偷偷地把废酸排入大运河苏州段,造成流域水质异常,近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其批准逮捕,成为大运河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全国首例因污染大运河水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笔者认为,依法斩断伸向大运河的污染黑手,彰显法律保护世界遗产的刚性力量令人称快。
截至2014年,我国拥有世界遗产47项,位居世界第二,是全球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之一。曾有专家分析指出,大运河是中国世界遗产中最复杂、保护难度最大的一项遗产,原因在于大运河流经8个省、直辖市,全长2700公里,不仅仅是对水体的保护,还涉及沿河湿地、桥梁、闸门、涵洞、文物等保护。作为一条如此工程浩大的运河,仅对其水质的保护就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因此,保护大运河需要有最严格的标准,最强力的手段,对污染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要予以最严厉的处罚。
就一个国家而言,世界遗产是弥足珍贵的文化与历史财富,失而不可复得,申遗不易,保护更难。笔者以为,对世界遗产最给力、最规范的保护就是法治。据了解,意大利等世界遗产大国已专门立法对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实施全方位、综合性保护,立法保护世界遗产成为了当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举措,也是最得力的保护方法之一。然而中国作为第二世界遗产大国,至今尚缺乏一部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涉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世界遗产进行十分有针对性的、综合性的保护,以《文物保护法》为例,其保护对象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在大运河的保护中,大运河水质的保护就难以适用《文物保护法》 ,但运河水质又是大运河作为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虽也涉及遗产保护,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难成体系,违法责任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力度不大。开篇提及的案件是以“污染环境罪”批捕的,但嫌疑人向大运河排放废酸,污染的并不是一条普通的河流,而是承载着丰厚历史文化资源的河流,在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方面很难体现出其对一项伟大的世界遗产的破坏程度及危害性。
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应是综合性、全方位的,破坏世界遗产行为并非只限于污染等,还包括过度开发世界遗产旅游资源,世界遗产景区违建乱搭、过度商业化等,这些都会对世界遗产造成危害。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因此,笔者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综合性专门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完善世界遗产保护法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世界遗产进行科学、系统、严格的规范、管理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