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会”文书的用途
在广州一口通商时代,英商与广州当局的交往通过行商转递“禀”与“札”的形式展开(鸦片战争前,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也只能通过这种方式交往),这种间接和有位阶等差的交往方式令英方极为不满。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人“在天津、浙江投书,擅用照会,僭称公使大臣”,而琦善的复函也放弃“札谕”这种居高临下的旧例,改用“照会”样式,由此确立了一种新的外交公文文体,一直沿用至今。
照会并不是英国人新创的公文文体,而是中国既有的一种“在不相隶属的文武衙门之间行文时使用”的公文样式,“中国地方大员给属国国王的文书,也以照会为主”。照会这一新文体的确立,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调整和适应,在这一过程中,照会的格式在原有基础上有一定的调整。如中方去掉了官衔之前的“天朝”二字,英方根据西方照会习惯在末尾加入了诸如“顺候时祺”之类的问候语,并添加西元日期。
照会这种平行文体的确定,并未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英双方关于文书往来的摩擦。一方面,条约规定依照官员层级区分公文格式,由于地方督抚的职衔高于领事,英方要求督抚在给领事的札文中,不得出现诸如“饬令”、“饬遵”、“遵照”之类“秉权饬令属员”的用语;另一方面,在邸报、辕门抄中刊载的清政府官员公文中出现对英方“无礼”的措词,英方也会提出交涉。例如,威妥玛曾就上谕中出现“断不能任其肆意猖獗”一句提出抗议,认为“中华仍视泰西诸国俨如贼匪,甚至在上亦用’肆意猖獗’等字”,会造成上行下效的后果,使得地方官员和民众轻视乃至排斥外国人。
此外,公文誊写过程中的抬写问题亦是如此,英方要求参照《钦定科场条例》对于抬写的规定,涉及英国的“君主”、“国家”等词要“一体抬写”,不能中外有别,轻视英方。由于此类纠纷层出不穷,中英双方在1880年议定《中外往来仪式节略》时,对于照会、信函中的彼此称谓、启始语、结束语、问候语、落款等格式和用语,都作了细致入微的规定。